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海水水质标准
Marine water quality standard
GB3097-82
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-04-06发布
1982-08-01实施
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,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,保障人体健康,保护海洋生物资源,保持生态平衡,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。 |
1 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
1.1 按照海水的用途,每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:
a. 靠前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(包括盐场、食品加工、海水淡化、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),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。
b. 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。
c.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、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。
1.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。
表1 海水水质要求
靠前类 |
第二类 |
第三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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悬浮物质 |
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/升 |
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50毫克/升 |
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50毫克/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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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、臭、味 |
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、异臭、异味 |
海水无异色、异臭、异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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漂浮物质 |
水面不得出现油膜、浮沫和其他杂质 |
不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、浮沫和其他杂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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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 |
7.5~8.4 |
7.3~8.8 |
6.5~9.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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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耗氧量 |
< 3毫克/升 |
< 4毫克/升 |
< 5毫克/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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溶解氧 |
任何时侯不低于5毫克/升 |
任何时侯不低于4毫克/升 |
任何时侯不低于3毫克/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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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温 |
不超过当地、当时水温4℃ |
-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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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肠菌群 |
不超过10000个/升(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个/升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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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原体 |
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、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、消灭病原体后,方可排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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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质 |
沙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苗的附着生长 |
? | ||
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、表2的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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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害物质 |
应符合表2规定的较高容许浓度要求 |